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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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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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
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支持市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要求,省政府决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市县(不含三沙)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三亚市按 20% 上缴;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按 15% 上缴;海口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按 10% 上缴;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按 5% 上缴。
二、各市县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调低上缴比例的市县,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规定比例执行,之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的上缴比例执行。
三、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 2011 〕 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